光復國民小學
性別平等教育
專區
壹.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
壹.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
設置要點
雲林縣光復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
104年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訂定
108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12年8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雲林縣光復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辦理性別平等教育
,建立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,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
條及第九條規定,設雲林縣光復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
會(以下簡稱本會),並訂定本設置要點。
二、本委員會執掌如下:
(一)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,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,
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。
(二)規劃或辦理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
動。
(三)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、教學及評量。
(四)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
防治規定,建立處預機制,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。
(五)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
(六)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
(七)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
(八)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。
三、本委員會採任期制,以校長為主任委員,委員七人,由校長
就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、職工代表遴聘之,其中女性
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
分之一以上,任期一年,得續聘之。
四、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教導主任兼任,由主任指定專人
負責行政業務,其餘委員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之事務,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處室相關行政人員派兼之。
五、本會於每學期初開會乙次,由會議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,必
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六、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訓導組擔任,網管協助性平專區網頁架
設。
七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議決通過後,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
正時亦同。
成員名單
編號 | 組織職稱 | 姓名 | 性別 | 原職稱 |
1 | 主任委員 | 黃O智 | 男 | 校長 |
2 | 委員兼執行秘書 | 楊O枝 | 女 | 教導主任 |
3 | 委員 | 王O富 | 男 | 總務主任 |
4 | 委員 | 陳O如 | 女 | 訓導組長 |
5 | 委員 | 林O延 | 女 | 教務組長 |
6 | 委員 | 李O蓁 | 女 | 教師 |
7 | 委員 | 黃O章 | 男 | 教師 |
男性:女性=3:4
112學年度開會次數與時間
*開會次數:2次
*開會時間:
112.08.30(112上學期第1次)
113.02.21(112下學期第2次)
113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
雲林縣虎尾鎮光復國民小學113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
一、依據:
(一)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
(二)教育部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。
(三)本校校務實施計畫。
二、目標:
(一)培養學生具備正確的性別生理、心理知識,建立無性別歧
視的教育環境。
(二)培養學生具備人際相處的正確性別態度與禮儀。
(三)增進師生對性別平等教育、性騷擾、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
的認知及處理能力。
(四)提升本校教師性別平等教育知能,並於課程及活動中融入
性別平等教育。
(五)改善並建立無性別偏見之校園空間,以確保人身安全。
(六)充實性別平等教育資源,提供教師教學與輔導上之運用。
三、策略:
(一)強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模式及執行成效。
(二)辦理教師進修,充實性別平等教育知能。
(三)規劃辦理校園性別平等觀念宣導活動,加強宣導性別平等
觀念。
(四)蒐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與教材,並鼓勵運用,促進流
通。
(五)營造安全友善及性別平等之校園環境。
(六)研討相關法令,並配合研擬、檢視、修訂校內相關規定、
辦法等章則,同步進行教 育、宣導,追蹤成效。
四、工作項目:
(一)充實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教學內涵。
1.蒐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教材及參考資料印發老師融入教
學。
2.添購性別教育錄影帶及相關書籍教材。
(二)聯絡各科教學
1.配合教學活動融入各科教學或領域時間進行教學。
2.慎選教材以排除不當性歧視觀念。
(三)辦理各項藝文活動
1.舉辦性別平等教育藝文競賽。
2.舉辦性別平等教育講座。
(四)蘊育性別平等之學校文化
1.加強生活教育引導學生學習性別相處之道。
2.教學情境進行合作學習建立性別良好互動。
(五)加強親職教育
1.利用親師溝通建立家長正確性別平等教育觀念。
2.辦理親職教育講座輔導性別平等教育觀念。
(六)協助教師進行性別教育專業進修
1.辦理相關性別平等教育講座研習。
2.提供教師相關性別平等教育資訊與資料。
(七)加強維護校園安全
1.加強校園巡邏。
2.教職員工及志工佩戴識別證。
3.加強校園易發生意外區域之管理。
(八)性侵害事件危機處理、輔導轉介及通報
1.建立危機處理模式輔導轉介流程及通報制度。
2.辦理受性侵害兒童之輔導。
五、資源:本計畫人力部份相關宣導由訓導組實施,各項課程由
相關教師課堂中實施,經費部份由辦公費與學生活動費及其
他相關經費支應。
六、本計畫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後,陳請校長核
定公布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貳.相關規定之訂定
貳.相關規定之訂定
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
雲林縣光復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
111年9月7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
壹、依據:
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及第12條第2項規定訂定。
貳、實施原則:
一、學習環境與資源部分
(一)提供學生與教職員工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,建立安全之
校園空間。
(二)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。
(三)在招生、就學許可、教學、活動、評量、獎懲、福利及
服務上,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。但性質僅
適合特定 性別者,不在此限。
(四)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
助,以改善其處境。
(五)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,並提供必要之協助。
二、課程、教材與教學部分
(一)發展課程規劃、評量方式與活動設計方案時,不因性別
而有差別待遇,並鼓勵學生發揮潛能。
(二)編寫、審查及選用教材時,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;
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,
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。
(三)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,應具備性別平等意
識,破除性別刻板印象,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。
(四)鼓勵學生破除性別刻板印象,修習適性課程。
三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
針對學校安全規劃、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、校園
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機制、程序及救濟方法等要項訂
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,並落實推動防治教
育宣導工作,以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
件。
四、學校之「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」及「教師評審委員會」之委
員性別比例組成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
上之規定。
參、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步驟與策略:
一、設置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」,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,綜
理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。
二、建構「性別平等教育資源網絡」:
搜尋並整合相關人力、機構及圖書媒體等資源,提供本校與
社區諮詢服務,以協助研習與融入課程規劃、活動設計、教
材編製、師資培訓、防治性侵害、性騷擾與家庭暴力等工
作。
三、擬訂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,統整各處室相關資
源,落實並檢視實施成果。
(一)本校年度實施計畫參考教育部頒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
指標,逐年實施,以系統性協助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瞭
解並落實性別平等的真諦。
(二)本校教職員工、學生之研習或輔導知能相關活動均納入
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
四、透過教學研究會討論性別平等教育之理念與課程融入之方
案。提升教師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設計、評量與活動規
劃的知能。
五、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。擬定本校「校園性
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規定」,並將相關資料編印手冊,定期辦
理宣導、在職進修、處置演練與評鑑實施成效,以增進本
校與社區聯合防治性侵害、性騷擾與家庭暴力等知能。
六、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,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,
並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提供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
參考。
七、利用網路、各項教職員工與學生集會、研習時間等多元管
道,公告周知本規定。
肆、實施方式:
一、教職員工研習進修活動。
二、團體主題座談。
三、專題演講。
四、讀書會或成長團體。
五、融入相關學科。
六、個案會議。
伍、預期效益:
一、「性別平等教育」各項活動,均能按年度計畫落實執行。
二、經由「性別平等教育」的實施,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,均
能具有性別意識,破除性別的歧視與迷思。
三、經由「性別平等教育」的實施,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均能
欣賞性別多元特質、接納差異,以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
與環境。
陸、本工作所需經費,由學校相關經費項目下支應。
柒、本實施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後,提送校務會議
議決,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,並公告之。
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
雲林縣光復國民小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
(依性平法第46條規定: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,已受理之校園性別事件尚未終結者,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者,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。但已進行之程序,其效力不受影響」。爰有關校園性別事件,除性平法第48條除書規定之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,應依修正施行條文之規定辦理終結。)
104年8月28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
108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11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12年8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簡稱性平法)第21條、校園性侵
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(以下簡稱本準則)第35條規定
訂定。
二、本規定之用詞,定義如下:
(一)性侵害: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。
(二)性騷擾: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:
1.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
視之言詞或行為,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
之機會或表現者。
2.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
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。
(三)性霸凌: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
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之
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。
(四)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:指校
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,或利用不對等之
權勢關係,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學
生或提供學生工作 機會時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
上,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
(五)性別認同: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。
(六)校園性別事件:指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、校長或教職員
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
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或學生,他方為學生者。
(七)教師:指專任教師、兼任教師、代理教師、代課教師、教
官、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、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
實習人員、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
之人員。
(八)職員、工友:指前款教師以外,固定、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
員、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、學生事務創新人
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。
(九)學生:指具有學籍、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、接受進修推
廣教育者、交換學生、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
主管機關指定者。
三、責任歸屬:
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性平會)研擬與落實本
防治規定,並建立相關資源協調整合機制,負責校園性別事
件之調查處理。
四、校園安全規劃:
由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與規劃校園整體安全。
(一)為防治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,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
校園危險空間:
1.依空間配置、管理與保全、標示系統、求救系統與安全路
線、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,定期檢討校
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。
2.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,並依實際需要繪
製校園危險地圖。
(二)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,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、
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,公告前述檢視成果及相
關紀錄,並將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列為性平會每學期
工作報告事項。
五、提昇教職員工生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知能:
本校各處室應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
育,有關教材蒐集、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與執行等教學
事項由教務處辦理、學務處統籌規劃宣導與研習活動,輔導
室協助辦理,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
主之知能,並採取下列措施:
1.每學期針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
時。
2.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、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,納
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。
3.建立遴派機制,鼓勵教師參加縣府或校外辦理之校園性別事
件處理相關研習活動。
4.針對教職員工生,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
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,並評鑑其實施成效。
5.利用多元管道,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,並納入教職
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。
六、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:
(一)有關教職員工人際之相關規範及不適任教師、性侵害犯罪加
害人等相關查閱、通報,由人事單位負責。有關學生與他人
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
等事項,由學務處辦理,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。
(二)教職員工生應注意下列事項 :
1.學校教職員工生進行校內外教學、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,
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。
2.教師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或提供學
生工作機會時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
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
3.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,
應主動迴避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或提供學
生工作機會。
4.教職員工生互動時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,避
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,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
或性別有關之衝突。
(三)本校應將前項第2~4款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。
七、知悉與追蹤通報責任:
(一)學校教育人員於知悉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,應立
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學務處權責人員,並由學
務處進入「關懷e起來」(113)線上通報系統進行法定/社政
通報,同時循教育部校安系統進行行政通報,且上述知悉至
通報期間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二張通報表列印核章
後,傳送至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學管科(傳真電話:
5350800)。
(二)通報時,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,對
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,應
予保密。
(三)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,行為人如為學生者,轉至其他學校
就讀時,本校如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,應於知悉後一個
月內,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。
(四)依性平法第28條第2項,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,轉至其他學
校服務時,本校應追蹤輔導,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
校。
(五)前兩項通報內容應限於「行為人經查證屬實」之校園性別事
件時間、態樣、行為人姓名、職稱或學籍資料。
(六)本校接獲上述通報,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,非有
正當理由,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
資料。
(七)學務處應依性平法第28條規定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檔案資
料,並依本準則第32條規定保存。輔導室應視實際需要,將
輔導、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,提供予
行為人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。
八、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程序:
(一)若發生校園性別事件,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(以下簡稱申
請人)、檢舉人,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
申請調查或檢舉。任何人知悉本校有疑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
擾或性霸凌情事者,亦得向本校提出檢舉。本校申請/檢舉
專線:05-6326257;
專用電子信箱:t02704@mail.gfps.ylc.edu.tw 。
但下列情形,不在此限:
1.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,應向雲林縣政府申請
調查或檢舉。
2.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,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。
倘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管轄權者,由學務處將該案
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,並通知當事人。
(二)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、書面或電子郵件
申請調查或檢舉;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,學務處應作
成紀錄,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
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
上述書面或言詞、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,應載明下列事項:
1.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服務或就學之單
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。
2.申請人申請調查者,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。
3.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
其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4.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。如有相關證據,亦應記載或附
卷。
(三)教導處接獲申請書或檢舉書,應於三日內送交性平會討論是
否受理;並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,以書面通知
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。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平法第
32條規定敘明理由,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
理單位。
(四)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
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,得以書面具明理由,向本校教導處提
出申復;其以言詞為之者,本校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請人或
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
章。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。
(五)教導處接獲申復後,應將申請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
理事宜,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。申復有
理由者,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。
(六)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別事件,學校應視同檢舉,主動交由性
平會依相關規定調查處理,避免事件擴大。
(七)處理霸凌事件,發現有疑似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
者,視同檢舉,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規定
處理。
(八)本處理程序之(一)但書第二款之情形,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
之行為人兼任學校,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
代表參與調查,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。前項受理申請調查
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,其成立校園性別事件者,應將調
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處理。
(九)申請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,應以書面為之;為釐
清相關法律責任,得經性平會決議,或經行為人請求,繼
續調查處理。
九、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:
(一)性平會(執行秘書為學務主任)受理校園性別事件時,依性平
法第33條及本準則第21條規定,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;
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,其組成依性平法第33條規
定。
(二)調查結束後,由調查小組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,提性平
會審議。
(三)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。必
要時,得延長之,延長以二次為限,每次不得逾一個月,
並應通知申請人、被害人、檢舉人及行為人。
(四)性平會之調查處理,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
結果之影響。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。
(五)調查處理之原則:
1.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;當事人為未成年者,接受調
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。
2.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,得予
尊重,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。
3.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,調查小組成員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。
4.行為人與被害人、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
等之情形者,應避免其對質。
5.在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,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之
原則,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,但應
避免重複詢問。
6.本校就行為人、被害人、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
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,應予保密。但有調查之必
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,不在此限。
7.本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、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
資料,應記載調查目的、時間、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
果,並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、通訊軟
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。
8.本校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,且
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。
9.本校基於調查之必要,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
成書面資料,交由行為人、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
覽或告以要旨。
(六)對於與校園性別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,應依據性平會之調
1.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
霸凌行為屬實,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提出改變身分之處
理建議者,由學校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,
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。
2.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,視為放棄
陳述之機會;有書面陳述意見者,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
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,除有性平法第37條第3項所定
之情形外,不得重新調查。
3.本校決議議處之權責單位,於審議議處時,除有性平法
第37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外,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
查,亦不得自行調查。
(七)調查報告經性平會審議後,性平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
建議,以書面向相關單位提出報告。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
查報告後二個月內,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規定、
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,並將處理之結果,以書面載明
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、檢舉人及行為人。同時告知申復
之期限及受理單位,並責令不得報復。
上述所稱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;於教師
為教師評審委員會、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;於職員、工友
為考核委員會;於校長為雲林縣政府。本校為上述議處
前,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。
(八)性平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,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,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。
(九)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,必要時
得為下列處置,並經性平會議決後報雲林縣政府備查:
1.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,並積極協助
其課業或職務,得不受請假、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
規定之限制。
2.尊重被害人之意願,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。
3.採取必要處置,以避免報復情事。
4.預防、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。
5.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。
十、事件申復及救濟程序:
(一)校園性別事件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,得
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,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校長室
提出申復。
(二)校長室接獲申復後,依下列程序處理:
1.校長室收件後,應即組成審議小組,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
由之決定,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。前述申復以一次為
限。
2.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、法律專業
人員三人或五人,其小組成員之組成,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
二分之一以上,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
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3.性平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,應另組調查小組;原
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。其調
查處理程序,依性平法之相關規定。
4.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,並主持會議。5.審議會議進行時,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,並
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。
6.申復有理由時,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,由其重為決
定。
7.申復決定書送達申復人前,申復人得撤回其申復。
(三)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,得於接獲書面通知
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依性平法第39條及下列規定提起救濟
但法律別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:
1.學校校長、教師:依教師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。
2.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
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:依公
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。
3.學校學生: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。
十一、行為人懲處及處置:
(一)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屬實後,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
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。本項懲處涉及行為人身
分之改變時,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。
(二)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,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
之處置,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:
1.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,向被害人道歉。
2.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。
3.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。
(三)輔導室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,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,並於
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、法律諮詢管道、課
業協助、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
助。所需費用,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。
十二、處理人員之迴避原則:
(一)處理案件時,處理人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、三
等親內之姻親,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,應自行迴
避。
(二)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、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
承辦人員,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;參與校園性別事件
之調查及處理人員,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。
(三)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,而未自行迴避者,應由性平會
或調查小組之主席命其迴避。
(四)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,得另行遴聘人員,俾
利處理調查任務。
十三、禁止報復之警示:
(一)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、檢舉
人及行為人時,應責令不得報復。
(二)所謂報復行為,包含運用語言、文字、暴力等手段,威
嚇、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。
(三)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,應避免申請人(當
事人之相關者)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,以維護雙方權
利。
(四)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:
1.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。
2.對行為人行為明確規範之。以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
害。
3.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,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。
十四、隱私之保密:
(一)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,對於行為人、被
害人、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
身分之資料,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
外,均負有保密義務。
(二)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、檢舉人、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,應
由教導處指定專人處理,並以密件方式保管封存於文書檔
案室;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
判機關以外之人。
(三)負保密義務者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,並自負相關
法律責任。
(四)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,本校應指定一人專責對外發
言,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。
十五、調查與防治人員公差假與經費:
(一)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,應予公差(假)登記,若需跨校
協助調查時由本校相關費用支應交通差旅費。
(二)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,得支領撰
稿費,經延聘或受邀之專家學者出席調查會議時,得支給
出席費。
(三)符合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資格之學校人員以專家學
者身份跨校受邀參與調查,應屬邀請學校以外之外聘專家
學者,得支給出席費;惟本校指派參與調查工作之人員,
縱屬符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之專家
學者身分,不得支領出席費。
(四)本防治規定所涉事件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性平教育預算項
下支應。
十六、本防治規定如有未盡事宜,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、「性
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」與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淩
防治準則」等規定辦理。
十七、本防治規定經性平會討論後,提送校務會議議決,陳報校
長核定後實施,並於學校網站公告周知,修正時亦同。
參.學校委員會組織
參.學校委員會組織
成績考核委員會-委員名單
雲林縣虎尾鎮光復國民小學113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名單
(任期113.9.1-114.8.31)
1.教師兼教導主任 楊o枝(女,當然委員)
2.教師兼總務主任 王o富(男,選舉委員)
3.教師兼教務組長 林o延(女,選舉委員)
4.教師 陳o吉(男,選舉委員)
5.教師 黃o章(男,選舉委員)
男:女=3:2
※附註:
教師成績考核委員任一性別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(2人)
教師評審委員會-委員名單
(任期113.9.1-114.8.31)
1.校長 黃o智(男,當然委員)
2.家長會長 翁o永(男,當然委員)
3.教師兼教導主任 楊o枝(女,選舉委員)
4.教師 李o蓁(女,選舉委員)
5.教師 黃o章(男,選舉委員)
6.教師 陳o吉(男,選舉委員)
7.教師 黃o蓉(女,選舉委員)
※附註:教評委員任一性別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(3人)
男:女=4:3
肆.實施性別平等教育
課程或成果
肆.實施性別平等教育
課程或成果
活動日期:112.08.30 對象-教職員工
活動說明:性別平等暨性教育知能研習
活動日期:112.09.07
活動說明: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
活動日期: 112.08.30 對象:學生
活動說明:性侵害、
性騷擾、性霸凌或性剝削防治宣導
活動日期:112.11.12 對象:學生
活動說明:衛教宣導~性別差異
活動日期:113.04.06 對象:學生
活動說明:性別平等教育宣導
活動日期:112.9.16 對象:家長
活動說明:班親會向家長進行性剝削宣導
活動日期:113.04.06
活動說明:語文課融入性別平等教育
伍.校園安全地圖
伍.校園安全地圖